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經2025年3月4日下午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昆山市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試行)》(昆政規〔2019〕2號)作出如下修改:
(一)關于文件適用性。一是落實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改革和《國土空間規劃城市設計指南》等最新管理要求,將條文表述“城市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涉及條文: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將條文表述“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為“詳細規劃”,修改涉及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將城市設計分為總體規劃中的城市設計、詳細規劃中的城市設計和地塊城市設計,修改涉及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二是刪除第八條,具體建筑限高由詳細規劃確定,依據色彩專項規劃研究成果修改第九條,并修改第十條中關于重點城市區域的規定。三是刪除第十四條,因區段城市設計在前款“第十條”統一規范表述為“詳細規劃中的城市設計”,并在前款“第十一條”規定應與相應層級的詳細規劃同步編制,納入詳細規劃同步上報審批。四是將第二十條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審核城市設計要求的落實情況”中的“城市設計”調整為“規劃條件”。
(二)關于文件規范性。一是將名稱修改為《昆山市城市設計管理辦法》。二是刪除第十九條,根據涉公平競爭方面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此條部分內容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原則。三是將第二十三條中負責解釋部門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修改為“昆山市人民政府”,補充說明“具體解釋工作由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四是在第二十四條中明確有效期,“有效期至2027年3月26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山市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試行)》(昆政規〔2019〕2號)根據本決定作出修改,重新公布《昆山市城市設計管理辦法》。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昆山市城市設計管理辦法
(2019年3月22日昆政規〔2019〕2號文發布
根據2025年3月27日昆政規〔2025〕2號文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城市建設水平,彰顯昆山風貌特色,推進城市設計工作,完善國土空間規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蘇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城市設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昆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城市設計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設計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是國土空間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貫穿于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管理的全過程。
第四條 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城市設計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昆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城市設計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城市設計專家咨詢論證機制,負責城市設計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城市設計方案的決策咨詢。
第六條 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設計所需的經費應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七條 建筑風貌遵循以下要求:中心城區范圍內城市設計應以品質提升為主,建筑風貌重點突出 “中西合璧、精致現代”,外圍區鎮以風貌控制為主,重點突出 “江南風情、古今交融”。
第八條 建筑色彩遵循以下原則:昆山市域分為城市集中建設區、西部陽澄湖旅游度假片區、南部水鄉古鎮旅游度假片區三個片區,實施差異化空間調控措施。其中:城市集中建設區突出冷暖交織,以明亮的暖白色系為基調;西部片區突出素凈潤雅,以中高明度的灰色調和暖色調為主;南部區域突出古樸素雅,以中高明度的灰白色調為主。
第九條 重點城市設計區域包括青陽港區域、大漁湖區域、昆山高鐵南站區域、老城區域、重要軌道交通站點周邊區域以及重要濱水地區等能夠體現昆山文化、風貌特色的區域,形成“市級-片區級-鎮級”三級重要區域,實現老城區煥新、新片區塑形、全領域激活。
第三章 編制與審批
第十條 城市設計包括總體規劃中的城市設計、詳細規劃中的城市設計和地塊城市設計。
總體規劃中的城市設計包括跨區域層面、市域層面、中心城區層面、鄉村層面,是指導詳細規劃中的城市設計、地塊城市設計的重要依據。
詳細規劃中的城市設計是指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管理的需要,劃定一定范圍進行詳細城市設計的區域,包括重點地區和一般指引區城市設計。
地塊城市設計是針對具體地塊編制的實施性城市設計。
第十一條 總體規劃中的城市設計分為單獨編制、與相應國土空間規劃同步編制兩類,鼓勵同步編制。詳細規劃中的城市設計應與相應層級的詳細規劃同步編制,并納入詳細規劃同步上報審批。
第十二條 單獨編制總體規劃中的城市設計要求如下:
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區管委會、昆山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鎮人民政府可組織單獨編制總體城市設計,并落實總體規劃的有關要求,不得違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總體城市設計經審查通過后,報昆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地塊城市設計要求如下:
地塊城市設計由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論證及審查,并將相關成果納入詳細規劃報昆山市人民政府審批。
地塊城市設計應符合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經論證確需對原批準的詳細規劃進行調整的,應按照法定程序對詳細規劃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城市設計編制應注重公眾參與,可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第十五條 單獨編制城市設計的,在城市設計成果審批前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30日。
第十六條 城市設計成果批準后,需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四章 實施與管控
第十七條 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加強城市設計的實施管理。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提出或者明確規劃條件時,應根據詳細規劃將城市設計控制和引導要求列入規劃條件。城市設計控制和引導要求尚未納入詳細規劃,但符合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可根據城市設計列入規劃條件。
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審核規劃條件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應充分利用新技術開展城市設計工作,依托“一張圖”系統,建立城市設計管理輔助決策系統,并將城市設計要求納入系統平臺。
第十九條 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展規劃監督檢查時,應加強監督審查城市設計工作。開展國土空間規劃評估時,應同時評估城市設計的編制及實施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昆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6日。